汽车运价规则 (交通部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[1998]502号文件 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) |
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汽车运价计算办法,正确执行《价格法》和国家物价政策,促进汽车运输事业发展,制定本规则。 第二条 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。凡参与营业性运输活动的经营者、旅客、托运人,均应遵守本规则。 第三条 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:汽车货物运价、汽车旅客运价。 第四条 各级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时,应遵循价值规律,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,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,合理确定汽车运输内部的比价关系,并考虑与其它运输方式的比价关系。出入境汽车客货运价的制定和调整还应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。 第二章 货物运价 第一节 计价标准 第五条 计费重量 (一)一般货物:无论整批、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毛重计算。整批货物吨以下计至100千克,尾数不足100千克的,四舍五入。零担货物起码计费重量为1千克。重量在1千克以上,尾数不足1千克的,四舍五入。 (二)轻泡货物: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货物。装运整批轻泡货物的高度、长度、宽度,以不超过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为限度,按车辆标记吨位计算重量。零担运输轻泡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长、最宽、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,按每立方米折合333千克计算重量。 (三)包车运输按车辆的标记吨位计算。 (四)货物重量一般以起运地过磅为准。起运地不能或不便过磅的货物,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确定计费重量。 (五)散装货物,如砖、瓦、砂、石、土、矿石、木材等,按体积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统一规定重量换算标准计算重量。 里程单位: 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,尾数不足1千米的,进整为1千米。 第六条 计费里程 (五)城市市区里程按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计算;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未确定的,由承、托双方协商确定。计时包车货运计费时间: 第七条 计时包车货运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,起码计费时间为4小时;使用时间超过4小时,按实际包用时间计算。整日包车,每日按8小时计算;使用时间超过8小时,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。时间尾数不足半小时舍去,达到半小时进整为1小时。 第八条 运价单位: 第二节 计价类别 第九条 车辆类别:载货汽车按其用途不同,划分为普通货车、特种货车两种。特种货车包括罐车、冷藏车及其它具有特殊构造的专门用途的专用车。 第十条 货物类别:货物按其性质分为普通货物和特种货物两种。普通货物分为三等(详见附表一)(略);特种货物分为长大笨重货物、大型物件、危险货物、贵重货物、鲜活货物五类(详见附表二)(略)。 第十一条 集装箱类别:集装箱按箱型分为国内标准集装箱、国际标准集装箱和非标准集装箱三类,其中国内标准集装箱又分为1吨箱、6吨箱、10吨箱三种,国际标准集装箱分为20英尺箱、40英尺箱两种。集装箱按货物种类分普通货物集装箱和特种货物集装箱。 第十二条 公路类别:公路按公路等级分等级公路和非等级公路。 第十三条 区域类别:汽车运输区域分为国内和出入境两种。 第十四条 营运类别:根据道路货物运输的营运形式分为道路货物整批运输、零担运输和集装箱运输。 第三节 货物运价价目 第十五条 基本运价: 第十六条 吨(箱)次费 第十七条 普通货物运价:普通货物实行分等计价,以一等货物为基础,二等货物加成15%,三等货物加成30%。 第十八条 特种货物运价 第十九条 特种车辆运价:按车辆的不同用途,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计算。特种车辆运价和特种货物运价两个价目不准同时加成使用。 第二十条 非等级公路货运运价:非等级公路货物运价在整批(零担)货物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0%-20%。 第二十一条 快速货运运价:快速货物运价按计价类别在相应运价的基础上加成计算。 第二十二条 集装箱运价: 第二十三条 出入境汽车货物运价:出入境汽车货物运价,按双边或多边出入境汽车运输协定,由两国或多国政府主管机关协商确定。 第四节 货物运输其它收费 第二十四条 调车费: 第二十五条 延滞费 第二十六条 装货(箱)落空损失费:应托运人要求,车辆开至约定地点装货(箱)落空造成的往返空驶里程,按其运价的50%计收装货(箱)落空损失费。 第二十七条 道路阻塞停车费:汽车货物运输过程中,如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道路阻滞,无法完成全程运输,需要就近卸存、接运时,卸存、接运费用由托运人负担。已完运程收取运费;未完运程不收运费;托运人要求回运,回程运费减半;应托运人要求绕道行驶或改变到达地点时,运费按实际行驶里程核收。 第二十八条 车辆处置费:应托运人要求,运输特种货物、非标准箱等需要对车辆改装、装卸和清理所发生的工料费用,均由托运人负担。 第二十九条 车辆通行费:车辆通过收费公路、渡口、桥梁、隧道等发生的收费,均由托运人负担。其费用由承运人按当地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代收代付。 第三十条 运输变更手续费:托运人要求取消或变更货物托运手续,应该收变更手续费。因变更运输,承运人已发生的有关费用,应由托运人负担。 第五节 货物运费计算 第三十一条 整批货物运费计算: 第三十二条 零担货物运费计算: 第三十三条 集装箱运费计算: 第三十四条 计时包车运费计算: 第三十五条 运费单位:运费以元为单位。运费尾数不足一元时,四舍五入。 第三章 旅客运价 第一节 计价标准 第三十六条 计费里程 第三十七条 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: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按第二章第一节第八条执行。 第三十八条 行包计费重量: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。起码计费重量10千克;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,尾数不足1千克进整为1千克。轻泡行包按3立方米折合1千克计重;计件行包按件折算计重(按附表三)略。 第三十九条 运价单位: 第二节 计价类别 第四十条 车辆类别 第四十一条 公路类别:公路按公路等级分为等级公路和非等级公路。 第四十二条 营运类别:客运车辆按营运形式分为班车客运、包车客运和旅游车客运。 第四十三条 全票和半票:成人及身高超过1.4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车票。身高1.10-1.4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。革命伤残军人乘车凭“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”购买优待票。儿童票和优待票按运价的50%计算。 第三节 旅客运价价目 第四十四条 基本运价: 第四十五条 大型座席客车运价: 第四十六条 中型座席客车运价: 第四十七条 小型座席客车运价: 第四十八条 卧铺高级客车运价:卧铺高级客车运价,按高三级、高二级、高一级分别在卧铺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计算。 第四十九条 卧铺中级客车运价:卧铺中级客车运价在卧铺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30%-50%。 第五十条 卧铺普通级客车运价:卧铺普通级客车运价按卧铺基本运价执行。 第五十一条 非等级公路旅客运价:非等级公路旅客运价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0%-20%。 第五十二条 旅游车旅客运价:旅游车旅客运价在同类客车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0%-20%。 第五十三条 夜班车旅客运价:夜班车旅客运价在同类客车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0%-20%。 第五十四条 春节旅客运价:春运期间旅客运价可加成计算。 第五十五条 出入境汽车旅客运价:出入境汽车旅客运价,按双边或多边出入境汽车运输协定,由两国或多国政府主管机关协商确定。 第四节 旅客运输其它收费 第五十六条 包车取消和包车空驶损失费
一、包车取消损失费:包用单位取消包车,在用车前一天取消包车,承运人按一天包车运费的5%向用户核收包车取消损失费;当天取消包车按10%核收包车取消损失费。承运人未征得用户同意,单方取消包车,用车前一天通知用户的,由承运人按一天包车运费的5%向用户支付包车取消损失费;用车当天取消包车按10%支付包车取消损失费。 第五十七条 包车停歇延滞费和供车延误费: 第五十八条 车辆通行费:客车通过收费公路、渡口、桥梁、隧道所发生的收费,均由旅客负担,其收费由承运人按当地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代收代付。 第四章 旅客运费计算 第五节 计程旅客运费: 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 旅客包车运费: 第六十一条 运费单位: 二、行包运费单位:以元为单位,每张运单费用合计尾数不足1元时,四舍五入。 第六节 行包运价 第六十二条 行包运价:计费行包每100千克千米运价按座席基本运价的2倍计算。 第六十三条 行包占座费:旅客自行携带的行包,超过规定免费重的,按行包计费。占用座位时,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。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,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,本规定的价目已确定幅度的,必须在幅度内确定价格水平,未确定幅度的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。对于政府列入市场调节价的客货运价价目,不受本规则有关基本运价加成幅度的限制。 第六十五条 大型物件的运价另行规定。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。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。1991年交通部颁布的《汽车运价规则》同时废止。 |